文桃丽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文桃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5
浏览量:965

案情:

王先生向文律师咨询:他从2004年开始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底查处淋巴癌,住院治疗至2009年中。患病至今仍然在治疗期内,他基本没有负责实际工作,他曾要求单位安排承担实际工作,未果,但单位工资照常发给他,社保医保等也照常缴纳。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份到期,现在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王先生觉得自己身患重病,又被解除合同,感觉很绝望,特向律师咨询,有什么方法可以帮助自己。

文律师接受委托,帮助王先生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文律师代为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裁决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10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一般的劳动者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自己患病,又不是工伤,合同到期走人也不能怪单位。殊不知,国家对于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是设置了很多保护规定的。所以,碰到这一类难题,建议一定要咨询律师并聘请律师代理与单位协商或劳动仲裁,可以避免吃“哑巴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评析:

首先,王先生仍然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可以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关于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给予王先生经济补偿。

1、2008年1月1日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过了医疗期,而合同又到期不续签则无此项) ;

2、08年后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

3、1,2项双倍计算;

4、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以上内容由文桃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文桃丽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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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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